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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2-25

日志: 虚拟财产隐忧逐现 立法遭遇诸多尴尬

  深圳南山法院近日对曾轰动一时的盗窃QQ号码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南山法院认为,依照法律规定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“公私财物”,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。 
 
  因此,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。我国的虚拟财产问题在法律层面上遭遇了尴尬,如何立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安全,成为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
  
虚拟财产的真实隐忧

 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,网民数量以及相关消费市场的规模均在不断激增,然而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,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,关于虚拟财产的各种法律纠纷也成了社会各界热切探讨的话题。

  根据电子商会披露的2007年《消费电子售后服务蓝皮书》显示,网络产品投诉以24634宗的投诉量...

标签: 虚拟财产 法律 尴尬 业界 讨论

2008-02-25 10:55:14 | 0/的人认为此日志有价值 | 3回复 | 你认为这篇日志 有价值 没价值 | 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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